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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7日 1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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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精神,重點做好與加快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加強醫療服務監管和探索建立醫療保險談判機制4方面政策的銜接,我部按照《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國辦函〔2009〕75號)的要求,以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經過組織專家進行藥品遴選,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09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制定2009年版《藥品目錄》,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文件的重要舉措,對於完善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制度,提高群眾的保障水平,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做好《藥品目錄》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2009年版《藥品目錄》在保持參保人員用藥政策相對穩定連續的基礎上,根據臨床醫藥科技進步與參保人員用藥需求變化,適當擴大了用藥範圍和提高了用藥水平。本版《藥品目錄》適用於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和強化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依據及標準。

  三、《藥品目錄》分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3部分。其中,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用準入法,規定基金准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區分甲、乙類,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中藥飲片部分用排除法,規定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和目錄外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具體給付標準按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的治療性藥品已全部列入《藥品目錄》甲類藥品。統籌地區對於甲類藥品,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全額給付,不得再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對於乙類藥品可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先設定一定的個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給付。對於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符合公共衛生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衛生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五、各地要分步做好《藥品目錄》的組織實施工作。甲類藥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再進行調整,各統籌地區應於今年12月份開始執行使用。乙類藥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按規定進行調整後,再由所轄統籌地區執行使用。民族藥和中藥飲片部分,各地按現有政策繼續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于2010年3月31日前發佈本地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各統籌地區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藥品數據庫的更新工作。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乙類藥品時,不得要求企業申報,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業收取費用。對國家基本藥物和僅限工傷保險的品種,不得將其從目錄中調出。對《藥品目錄》規定的藥品限定支付範圍,可以進行調整但不得取消。對藥品名稱不得使用或標注商品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乙類藥品調整品種應按規定報我部備案,調整品種總數(含調入、調出和調整限定支付範圍的藥品品種)不得超過243個。

  七、各統籌地區要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並按照有關規定更新定點醫療機構納入基金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清單,但不得以任何名義調整《藥品目錄》或另行制訂藥品目錄。要根據轄區內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藥品使用情況,做好《藥品目錄》內藥品名稱的對應工作,及時更新信息管理系統的藥品數據庫,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統一更新藥品數據庫。要按照藥品通用名稱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不得按商品名進行限定,不能以藥品數據庫沒有更新為由拒付參保人員費用。

  八、各地要加強《藥品目錄》使用情況的監測與分析。通過統一藥品代碼,完善分析指標,逐步建立藥品使用情況的監測分析體系。要充分利用藥品使用情況基礎數據,對參保人員各類藥品用量和各項保險費用支出情況進行分析,加強對用量大、費用支出多藥品的重點監測,有重點、有針對性地採取監管措施,以加強對醫療過程中藥品濫用等不良行為的控制。

  九、各地要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使用《藥品目錄》的管理。醫師開具西藥處方須符合西醫疾病診治原則,開具中成藥處方須遵循中醫辯證施治原則和理法方藥,對於每一最小分類下的同類藥品原則上不宜疊加使用。對按西醫診斷開具中成藥、按中醫診斷開具西藥等不合理用藥、重復用藥和藥物濫用等,要明確相應的處罰措施並納入定點協議管理。要採取措施鼓勵醫師按照先甲類後乙類、先口服製劑後注射製劑、先常釋劑型後緩(控)釋劑型等原則選擇藥品,鼓勵藥師在調配藥品時首先選擇相同品種劑型中價格低廉的藥品。

  十、各地要參照衛生等有關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加強對臨床用藥合理性的監督檢查,進一步明確藥品限定支付範圍,完善藥品費用審核辦法,嚴格藥品費用支付管理。要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使用《藥品目錄》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定點服務考核範圍,並進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十一、各地要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用藥分類支付管理辦法。對於《藥品目錄》內同一品種劑型規格的藥品,可探索設定最高支付限額標準。對乙類藥品中主要起輔助治療作用的藥品,可適當加大個人自付比例,拉開與其他乙類藥品的支付比例檔次。對臨床緊急搶救與特殊疾病治療所必需的目錄外藥品,要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制度並明確相應的審核管理辦法。對於《藥品目錄》內可用於自我藥療的藥品,原則上規定為,參保人員住院使用時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門診使用時限個人帳戶支付。對於未列入《藥品目錄》但由目錄內西藥品種組成的複合藥(包括含藥大輸液),如果其價格不高於其所組成藥品價格之和的,可視同乙類藥品按規定予以支付,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地制訂。

  十二、做好藥品目錄管理與醫療服務項目管理和費用結算管理的銜接。本版《藥品目錄》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類藥物,將納入醫療服務項目範圍進行管理,各地在具體辦法出臺前仍可按原有政策執行。對於《藥品目錄》內的影像診斷用藥,要結合醫療服務項目管理,加強費用的審核支付。對實行按總額、按病種、按定額等結算辦法的地區,要從保障參保人員獲得必需藥品的角度出發,探索完善相應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確保在控制費用、強化管理和建立風險共擔機制的同時,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權益。

  十三、本次發佈的《藥品目錄》中未包括談判準入的藥品。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藥品談判機制的有關規則,建立相應的工作組織體系,確定談判準入的藥品類別,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藥品供應商,對臨床療效確切有重大創新價值但價格昂貴可能對基金産生風險的部分藥品品種及其費用支付方式和標準進行談判。具體辦法另行發佈。

  十四、各地在《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和組織實施過程中,如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