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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就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文本基本達成共識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3日 21: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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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協會與海基會13日在北京就“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舉行第三次專家工作商談。大陸方面由海協會理事、商務部臺港澳司司長唐煒帶隊,台灣方面由海基會顧問、台灣經濟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黃志鵬擔任團長。雙方就“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文本及5個附件深入交換意見,並取得實質進展。

  在本次商談中,雙方就協議文本基本達成共識,協議文本由序言及總則、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穫、其他等5章共16條組成,其內容涵蓋兩岸間主要的經濟活動。

  ——貿易與投資:針對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制定雙方進一步協商的原則與項目。

  ——經濟合作:制定後續合作事項包括知識産權保護、金融合作、貿易便利化及産業合作等。

  ——早期收穫計劃:包括貨物貿易早期收穫與服務貿易早期收穫相關條款;實施早期收穫的産品及服務業別清單,將由雙方進一步確認後,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其他:主要包括爭端解決、機構安排、生效、終止等條款。

  雙方表示,將遵循平等互利、循序漸進的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取消彼此間的貿易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通過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加強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為使兩岸民眾儘快感受到“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利益,雙方在充分照顧彼此關切的基礎上,就協議中的早期收穫計劃充分交換意見並取得重要共識,即在協議生效後一定時間內開始對部分産品實行關稅減讓,並在部分服務貿易領域實施更加開放的政策措施。早期收穫計劃涉及的産品在項目數、金額、比例上均達到相當的規模;涉及的服務業別開放,也已充分考慮彼此的需要。雙方同意,在協議生效後,儘快展開後續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協議的商談。

  此外,雙方就臨時原産地規則、適用於早期收穫的服務提供者定義、雙方保障措施等協議附件內容進行磋商,並基本達成共識。

  雙方認為,“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簽署,將為兩岸經貿合作搭建制度化的平臺,並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對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擴大雙方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環境等方面,都將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雙方表示,將加速“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協商工作進程,以爭取在第五次兩會商談時簽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