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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一:李舒舒橫衝馬路是否存在過錯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5日 0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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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種觀點認為,交管部門的認定,在法律上沒有問題。論者提出的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條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李舒舒突然橫過馬路,雖然是為了保護女童,但客觀上確實妨礙了道路交通安全,而在主觀上,對於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性質以及後果,她應有預見。

  記者不贊同這種觀點。李舒舒橫衝馬路,是建立在救人基礎上的:如果沒有肇事車突然衝出即將撞倒雯雯的事實,李舒舒就不會衝出去,也不會受傷。如果這可以被認為是過錯,那麼,避免過錯的方法就只有見危不救。

  記者也曾就河北和福建兩起事故責任和一些法律學者做過交流,部分人認為,受害人有過錯的:福建那起,如果兩名受害人走斑馬線而不是橫穿馬路,事故就不會發生。而河北的事故,如果救人者高速路上停車後馬上挂出警告標誌,那麼,後面車再追尾,就全是後車責任。但另外一種觀點認為,見義勇為這種特殊情況下的過錯,應從嚴把握:河北這起事故,沒及時挂出警示標誌,見義勇為者確實存在疏忽,但考慮到救人心切,這樣的疏忽未必不可理解。而福建這起事故中,從媒體報道看,鄭秀文是在車即將撞上鄭靜茹的時候衝上去的,也就是説,鄭靜茹受傷害可以認為是因為她橫穿馬路,但鄭秀文被撞身亡卻並不是因為她橫穿馬路,而是因為見義勇為。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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