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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跳樓自殺醫院擔責七成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4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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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范傳貴

  本報通訊員辛爽

  精神病患者跳樓自殺,應該由誰擔責?大部分醫院的説法會是:“患者住院期間,其監護權不發生轉移,仍由其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醫院不承擔監護義務。”

  然而,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近日在一起案件的判決中明確,這一説法不能成立。鄭州市某精神病醫院被判對患者邱某跳樓自殺承擔七成賠償責任。

  2011年10月20日,53歲的邱某因抑鬱症到鄭州市某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住院前期患者病情相對穩定,後逐漸出現情緒不穩定情況。11月4日7時許,病人開始大吵大鬧。醫生上班後,家屬帶著邱某找到醫生,但醫生以查房為由讓其在外面等待。此後邱某在走廊和大廳裏來回走動或蹲在地上,不斷做出一些傷人或自殘的舉動。其間,家屬又多次找醫生,希望對邱某採取一些措施,但始終未果。當日9點20分左右,邱某突然從住院部大樓跑至門診大樓3樓平臺翻越欄杆墜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病人家屬認為,院方作為專業精神病診療醫院,在患者病情出現反復,可能危及生命的情況下,一個多小時時間裏居然未採取任何治療措施,最終釀成悲劇的發生。醫院的不作為嚴重侵害病人及家屬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鄭州市某精神病醫院賠償邱某家屬。

  醫院方則提出,現行法律沒有規定住院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是治療精神病的醫療機構,醫院與患者家屬雙方合同約定,“患者邱某的監護職責仍由家屬承擔”,且造成邱某跳樓自殺身亡後果的發生係其在疾病的作用下,家屬未盡監護職責所致,與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認為,醫院在邱某的疾病治療和住院管理上存在過錯。特別是在2011年11月4日,醫院未對患者邱某進行精神病藥物治療,也未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沒有盡到精神病醫院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邱金生精神病發作從門診樓墜地受傷致死損害後果的發生,對此依法應負主要責任(70%),死者邱某承擔次要責任(3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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