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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試用陷阱”需執法部門“耳聰目明”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3日 0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看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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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資不足額發放,加班宛如盡義務”,“試用期‘潛規則’”坑苦求職者”,不少求職者在就業中遭遇用人單位“超長”試用期或試用期故意壓低工資等惡意侵權現象,求職者迫於維權成本過高,選擇了忍氣吞聲。(8月12日《工人日報》)

  該報道列舉了企業利用試用期陷阱坑害勞動者的例子,尚不夠心狠手辣,沒有我所知情的一家老闆無良缺德。這是個“山寨”或曰“野雞”報刊社,在其2年多的生存期間,通過廣播報紙刊發廣告,組織招聘6次。每次都錄用三五個大學畢業生,承諾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滿正式錄用為正式職工,月薪3000元。直到因為是非法出版物被出版部門查封,也不見有一人是連續使用並轉為正式職工的,一茬茬分別在試用期臨屆滿前十幾天,被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他們除了享受中午“盒飯”工作餐之外,一分錢工資沒有拿到,滿懷厚望而來,辛辛苦苦工作了兩個多月,結果,兩手空空,沮喪離開。所幸被查封,如果持續下去,還不知到要坑害多少求職者。這哪是辦實業幹實事,分明是玩弄痞子、流氓和無賴的下三濫伎倆,欺詐求職人員,利用他們急於就業的心理,無償榨取他們的勞動價值。

  這種無恥下作的用人現象,並非個例和少數,早已成為一些中小型私營企業爭相仿傚的經營之“道”和生財的“潛規則”——沒完沒了地招聘新員工,同時沒完沒了地辭退試用工,走馬燈式地更換試用人員,“空手套白狼”的卑鄙行徑使他們賺得盆滿缽滿。

  試用期不付薪酬,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古往今來,天底下從無“白使人”的道理。對於這一點,我想勞動者都是清楚的,而且他們也未必不了解《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他們為什麼上當受騙以後,不找有關部門評理,不打官司,而甘吃悶虧作罷呢?原因是,他們沒有時間,沒有精力,耽誤不起,勞神不了。一些缺德無良的企業正是抓住了他們這個“息事寧人”的“軟肋”,而屢設“試用陷阱”,大發黑心財,並津津樂道,互相“傳經送寶”。

  黑心企業利用“試用陷阱”盤剝勞動者現象成風,固然有勞動者得過且過,逆來順受,不想也無力與之較真的原因,但關鍵是政府執法部門“打醬油”,不作為。上上下下的權力機關及其官員成天都在吆喝“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真誠傾聽群眾呼聲,真實反映群眾願望,真情關心群眾疾苦”、“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試問,我們的相關執法部門的官員什麼時候深入過招聘單位,檢查過有沒有“試用陷阱”?對於違法坑人的“試用陷阱”有沒有治理和處罰過?有沒有為勞動者從“試用陷阱”中挽回過損失?不是鮮有耳聞,而是聞所未聞。這樣的裝聾作啞式的勞動執法境況,無異於是對“試用陷阱”的姑息遷就和默許縱容。不徹底改變這種執法狀況,“試用陷阱”遍地開花的現象,勢必愈演愈烈。

  但願相關執法部門早日“耳聰目明”起來,切實以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為重,深入用工單位,強化檢查監督,防範“試用陷阱”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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