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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房産局原副局長收受100萬欠條 獲11年徒刑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0日 1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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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職務便利幫人謀取利益後收受欠條算不算受賄?咸寧市房産局副局長熊某幫人中標後,收受對方給予的100萬元欠條。昨日記者從省檢察院獲悉,熊某一審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

  對方先開180萬欠條

  49歲的熊某,案發前是咸寧市房産局副局長(副處級)。2006年至2010年,熊某曾擔任咸寧市房産局鹹安區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房地産開發商減免部分規費,收受或索要賄賂22.3萬餘元。

  一次為了讓朱某低價取得公房的所有權,熊將拍賣底價定為80萬元,拍賣時設置限制條件,採取多種手段保證朱某以底價中標,造成國家資産損失81.42萬元。事後,朱某給熊某開具一張180萬元的欠條,最終約定給熊某100萬元。東窗事發後,熊某未拿到這100萬。

  如何定性曾存分歧

  據咸寧市鹹安區檢察院辦案人員介紹,在審查階段對熊某收受欠條行為的定性也曾存在分歧。一種意見認為熊某有預先約定受賄的故意,併為他人謀取了利益,應構成受賄罪(未遂);另一種意見認為熊某在處置國有財産過程中沒依程序審批,越權擅自處置造成國家81.42萬元損失,應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反復審查後,檢察機關認為熊某收受的100萬元欠條,其實質就是債權人的一種財産性利益,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可以成為受賄罪的對象。雖然熊某在處置國有財産過程中超越職權擅自處置符合濫用職權的犯罪特徵,但他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利益並收受欠條又觸犯了受賄罪,從牽連犯的處罰原則來看應從重處罰,而受賄罪的刑罰重於濫用職權罪,應認定受賄罪,由於熊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遂以受賄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訴。

  日前,鹹安區法院審理認定熊某收受100萬元欠條賄賂事實成立,屬受賄(未遂),連同其他受賄事實,一審判處熊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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