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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父親遺産需手足同意 手續不全房屋無法過戶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9日 16: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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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將父親身後房産通過仲介公司出售,然而在辦手續過程中,由於其不能提供所有兄弟姐妹同意出售該房的公證書,導致無法過戶。買方為此將賣方和仲介方告上法庭。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定三方簽訂的合同無效,一審判決賣方返還原告定金1萬元,仲介方返還原告佣金8000元。

  2011年9月,市民林某與賣方喬羽及一家仲介公司簽訂了公産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喬羽將南開區的一套企業産房屋通過置換手續售與林某。據林某稱,其隨後向喬羽交納定金1萬元,向仲介公司交納佣金8000元。簽訂合同時,喬羽向林某表示,該套房屋是繼承其父親的財産,其兄弟姐妹均同意由其經置換手續出售,但要辦理過戶手續,還需其兄弟姐妹公證同意。此後,林某多次向喬羽表示可以交付房款,希望儘快辦理過戶手續,但喬羽表示其妹在國外,要等其回國後才能辦手續。林某認為,鋻於這一情況,合同已經無法履行,故起訴請求喬羽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並賠償其佣金損失8000元,仲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中,被告喬羽辯稱,其父喬毅于2009年5月去世。此前,喬毅出具遺囑,將涉訴房屋過戶到喬羽名下,而且喬毅的其他子女也簽字表示同意,只是未經公證。現喬羽之妹的公證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但尚未寄回國內。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仲介公司則表示,合同簽訂前,被告喬羽提供遺囑證明涉訴房屋已經歸其名下,其有權出售該房屋。仲介公司提供了居間服務,合同不能履行是由被告喬羽家庭成員不能協助辦理過戶所致,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訴房屋承租人為喬毅,喬毅已于2009年5月去世。原告林某與被告喬羽、被告仲介公司簽訂《公産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時,涉訴房屋承租人尚未變更為喬羽。合同簽訂後,喬羽仍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承租權及喬毅全部子女同意將涉訴房屋過戶至喬羽名下的公證手續,故喬羽無權處分涉訴房屋。被告仲介公司對喬羽是否有權處分涉訴房屋未進行嚴格審查。因此,三方簽訂的《公産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喬羽應將收取的定金返還原告林某,被告仲介公司應將收取的佣金返還林某。據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涉案人物係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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