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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治超罰款月票”是典型的行政尋租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9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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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濱“月票式罰款”的做法不僅荒誕,而且也與《行政處罰法》賦予的權力相衝突,屬於典型的行政尋租。這種行為産生兩個悖論:一是罰款出現在違法行為前;二是繳納罰款後的超載已經成為“合法”行為,那麼為何還要繳納罰款?無論是在法理上還是情理上這都説不通。

  近日,河南淮濱被曝光存在一種“新式”治理貨車超載的執法方式:從2011年開始,貨車司機每月月初就必須到超限站交3300元至5200元不等的“罰款”,便可以在接下來的日子裏享受“免費”和“合法”的超載運輸活動。(8月8日《新京報》)

  針對社會對這種“月票式罰款”的質疑,該縣“治超辦”做出的解釋是,這並不是罰款月票,因為每個司機“處罰科目”都不盡相同;這也不是放任超載,因為縣裏面有自己關於超載的“專家標準”。這種解釋究竟能否站得住腳呢?

  首先,國家規定的貨運汽車運載標準是通行全國的強制性規定,各地方政府無權擅自變更執行。上個月國務院剛下發了《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見》,該《意見》明確強調國家下大力氣治理“三超”行為的決心,已經在考慮將客貨運超載納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涵蓋範圍。

  淮濱當地卻反其道而行之,擅自將國家規定的貨運最大承載量上限提高15噸。這種以“地方行政”變更執行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做法不僅違法,而且也在時刻危害著淮濱縣內道路、橋梁、交通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不管淮濱縣制定這些“新標準”是出於何種考慮,或者經過多少專家論證,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必須儘快整改。

  其次,“月票式罰款”行為本身是違法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處罰時,應該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這説明行政處罰之目的在於糾正和制止違法行為,罰款只是手段,制止行為才是目的。“以罰代管”和“只罰不管”的做法顛倒了行政處罰的手段和目的,是另外一種行政失職行為,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

  淮濱縣政府作為基層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不僅沒有積極履行職責,制止和糾正超載行為,而是將“罰款”作為一種特別收入當作特殊“營生”,甚至為了減少執法成本以“月票”的形式“量販式”管理。這樣的做法不僅荒誕,而且也與《行政處罰法》賦予的權力相衝突,屬於典型的行政尋租行為。

  從報道來看,該縣應該知道“月票式罰款”與法律確有衝突,所以,他們將每個司機的“月票”內容規定的不盡相同,有的是“擅自改裝車”,有的是“超限行使”,但是罰款總數每個人都是一樣的,以體現出執法的“公平性”。這樣“掩耳盜鈴”的處罰在掩飾自己行為的同時,實際上又與行政法中“禁止事先處罰”的原則相衝突。這種行為産生了兩個悖論:一是罰款出現在違法行為之前;二是繳納罰款後的超載已經成為“合法”行為,那麼為什麼還要繳納罰款?這兩個悖論無論是在法理上還是情理上都是説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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