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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需夯實制度防線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15: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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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受賄被判刑的公務員,在緩刑期滿後不但有事業編制、享受退休待遇,甚至還能吃空餉。這聽起來似乎不可思議,但在江蘇省阜寧縣,這一切因為當地政府2009年出臺的安置緩刑期滿人員文件而成了現實。對此,輿論紛紛援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有關規定予以質疑乃至批評,當事方則堅稱如此安置有“政策依據”。

  套用一個網上流行的段子,“你跟他講法律,他跟你講政策”。被安置的61名緩刑人員均是2004年11月11日以前被判緩刑的,阜寧“緩刑期滿官員重新入編”的政策依據,主要是指2004年11月11日江蘇省人事廳下發的蘇人通[2004]237號文及其相關復函,其中規定,在該文件下發前,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緩刑期滿未作出處理的,可按文件予以辭退,“亦可按原有關規定執行”。文章恰恰就出在“可按”和“亦可”上面。

  在當地政府理解中,“可按”意味著“也可不按”,從而選擇性地認為文件下發前被判緩刑的公職人員沒有不予重新安置的硬性規定。而“亦可”則更讓緩刑期滿人員找到“依據”,蘇政發[1983]44號等“原有關規定”中,有緩刑期滿後可以分配工作的內容,有關方面更是以判緩刑發生在《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正式實施之前,意圖依據不溯及既往原則為緩刑官員求得“免死金牌”。

  固然,2006年開始施行的《公務員法》、2007年開始實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無力“規制”2004年的官員行為,但是,阜寧縣發文為緩刑期滿人員安置重新入編的行政行為,發生在這兩部法律法規都已經生效的2009年,依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國家法律優於政府文件、新法優於舊法等法制常識,“解決遺留問題”應與時俱進,適用更加完善的、堵住給緩刑人員保留公職漏洞的新法,而不是非要抱住已經作廢的條文不放,搞“穿越性執法”。

  再者説,按照2003年12月原國家人事部制定的《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及相關政策,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必須在本地區發佈招聘公告,採用公開方式對符合報名條件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考核,考試或考核結果及擬聘人員應進行公示。對緩刑期滿人員,僅憑土政策就塞進事業單位佔位子,甚至允許吃空餉,這與國家法律政策相違背,更有損社會的公平正義。

  目前阜寧縣紀委已對這一事件介入調查。不管結果如何,這一事件都折射出當前反腐鬥爭中還存在對腐敗分子懲處失之於寬、失之於輕的問題。這一方面是因為制度設計上的缺失和不足——實際上,從法律上明確對判處緩刑公務員給予開除處分的規定,也僅僅是5年前才發生的事情——由此延伸出來的完善的公務員退出機制目前尚未完全建立,一些地方出臺的土政策更是與法治理念、公共利益背道而馳。

  另一方面,制度執行上的選擇性、隨意性,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制度的剛性,導致“罰酒三杯”式的判處和懲罰時有發生,一些腐敗分子遠遠沒有付出應有的代價,非但不能儆效尤、正風氣,反而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對腐敗分子和消極腐敗現象“零容忍”依然任重道遠,既需要有法可依,更呼喚執法必嚴,不斷夯實制度防線,為打擊腐敗分子、遏制腐敗現象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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