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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人砸店拿“好處費”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12: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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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有人看中了一家棗店,想強行要求店主轉讓。店主不答應,竟然找人來砸店。7月31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對這起欺行霸市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幫忙砸店的兩名90後青年向某、李某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和一年兩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稱,熊女士在長安鎮長盛社區明珠廣場開了一家“好想你”棗店。2012年3月22日,陳某平(另案處理)打電話給1990年出生的湖南小夥向某,稱熊女士不肯轉讓“好想你”棗店,指使向某找人去砸該店。

  次日18時許,向某駕駛一輛小汽車,搭載也是1990年出生的河南小夥李某江及“王葵”、“富盈”、另一名陌生男子(後三人均另案處理)來到該棗店,持鐵錘等工具砸碎該店外墻的四塊玻璃及一扇玻璃門(價值共約2216.2元)。事後,向某得到3000元的好處費,後與李某江等人共分贓款。

  3月28日8時許,向某再次糾集李某江及唐某春(另作處理)、“王葵”、“富盈”持鐵錘砸碎該店的兩塊玻璃及兩扇玻璃門(價值共約1533元),並損壞該店的LED屏幕(價值約3000元)。事後,向某得到17000元的好處費,後與李某江等人共分贓款。

  公安機關接報案後,于2012年4月1日在佛山將向某、李某江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向某、李某江結夥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其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法院視其具體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向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李某江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隨案移送的贓款3705元、手機二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小汽車一輛,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直接上繳國庫。

熱詞:

  • 李某江
  • 砸店
  • 富盈
  • 王葵
  • 棗店
  • 贓款
  • 有期徒刑
  • 1990年
  • 法院
  • 故意毀壞財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