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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癮未戒除不予核發駕證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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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8月6日訊 記者李恩樹 記者今天從公安部獲悉,公安部近日下發《關於加強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管理的通知》,著手建立吸毒駕駛人核查和嚴管工作機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駕駛人,加大對吸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通知明確,正在依法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措施的人員屬於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公安機關要對本省(區、市)駕駛人進行全面排查。駕駛人屬於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的,當事人要在30日內申請登出駕駛證;未主動申請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登出其駕駛證。

  在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環節,公安機關要嚴格審查比對已登記的吸毒人員信息,對申請人屬於吸毒成癮未戒除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核發駕駛證。同時,各地公安機關在辦理駕駛證補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或者處理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時,要嚴格審查比對吸毒人員信息,對發現駕駛人屬於吸毒成癮未戒除的,登出其駕駛證。

  通知要求公安機關加大路面執法檢查力度,定期開展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專項治理工作。路面檢查中發現有明顯吸毒特徵、表現或者有證據表明屬於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警將按規定進行現場檢測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禁毒部門、有吸毒檢測資質的實驗室和醫療機構進行檢測。對經檢測確認為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依法進行處罰和處理;屬於吸毒成癮未戒除的,登出其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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