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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刊編輯部轉制非公資本不得進入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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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胡建輝

  新聞出版總署近日發佈《關於報刊編輯部體制改革的實施辦法》指出,原則上不再保留報刊編輯部體制。對現有報刊編輯部,區別不同情況實施不同改革辦法。同時明確,報刊編輯部轉制不得有非公有資本進入。

  辦法適用於所有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從事報刊出版活動、獲得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報刊編輯部。按照辦法規定,應轉企改制的報刊出版單位所屬的報刊編輯部,一律隨隸屬單位進行轉企改制。

  3個編輯部可合成1家企業

  辦法明確,黨政部門、民主黨派、人民團體、行業協會、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主管主辦的報刊編輯部,併入本部門本單位新聞出版傳媒企業;本部門本單位沒有新聞出版傳媒企業、其主管主辦的報刊編輯部有3個(含3個)以上的,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可合併建立1家報刊出版企業;主管主辦報刊編輯部不夠3個的,併入其他新聞出版傳媒企業。

  對於黨政部門、民主黨派、人民團體、行業協會、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主管主辦的用於指導工作、面向本系統發行的報刊,一律改為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僅限于在本部門本系統內部交流,不得徵訂發行,不得刊登廣告,不得拉贊助和開展經營性活動。

  對於不適用上述改革辦法的報刊編輯部予以停辦,對違法違規出版情節嚴重的報刊編輯部予以撤銷。對停辦和撤銷的報刊編輯部,由新聞出版總署登出其報刊出版許可證。

  學術期刊編輯部體制不再保留

  辦法針對科技期刊和學術期刊編輯部體制改革提出,原則上不再保留科技期刊和學術期刊編輯部體制。現有科技期刊和學術期刊編輯部均併入新聞出版傳媒企業,或轉為期刊出版企業。

  對於高等學校主管主辦的學報編輯部,併入本校新聞出版傳媒企業;或轉為期刊出版企業;也可併入其他新聞出版傳媒企業或專業性期刊出版傳媒集團公司。

  對於科研部門主要承擔專業學術領域工作指導、情況交流任務的期刊和高等學校校報,一律改為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不得有非公資本進入

  辦法明確,國家有關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的各項政策適用於所有報刊編輯部體制改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報刊編輯部轉制或合併建立報刊出版企業中,不得有非公有資本進入。

  報刊編輯部停辦和撤銷的,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主管主辦單位負責做好人員安置、資産處置和債權債務處理工作。制定專門的人員分流安置辦法,採取多種渠道進行安置,並優先考慮在本部門本單位內部進行安置;經協商一致自謀職業的,由主管主辦單位兌現經濟合同、接續社會保險關係。

  辦法強調,報刊編輯部的主管主辦單位具體負責所屬報刊編輯部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在實施改革過程中,要始終掌握對主要幹部的任免權、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和報刊內容的終審權,確保正確導向。

  本報北京8月6日訊

熱詞:

  • 報刊出版
  • 轉企改制
  • 資本進入
  • 傳媒企業
  • 期刊出版
  • 學術期刊
  • 新聞出版總署
  • 時政類
  • 科技期刊
  • 資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