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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彥虎:“救人違法”的尷尬處境是誰之過?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3日 09: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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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歲女孩李舒舒為救即將被貨車撞的1歲女童雯雯,在危急關頭衝上去將其推開,導致腿部被碾壓。昨日,佛山市順德區交警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為李舒舒橫出道路是實施了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應在此次事故中負一定責任。(2012年8月2日《廣東日報》)

  應該説李舒舒在危機關頭不顧自身安危勇救1歲女童雯雯的行為是道德所提倡的。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事發後佛山市順德區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為李舒舒為救人而橫出道路,妨礙了交通安全行為,應對此次事故負有一定責任。

  這一事故認定書激起了較大爭議:贊同者認為,李舒舒見義勇為初衷固然可嘉,但她也應為自己的行為負一定責任。這並非是不講人情,因為若每個人都為了救人而莽撞行事,可能將導致更大的危害。反對者表示,李舒舒之所以橫出馬路,其原因是為了救人。如果沒有肇事車突然衝出即將撞倒雯雯這一事實,李舒舒並不會受傷,她不應該為整個事件負責。

  雙方爭執都有一定道理,其實質是人們的行善本性與無情的司法發生衝突時應如何選擇。

  這一問題難以有公認答案,因為這將涉及到兩個層面問題:一是法律層面而言,在事件中李舒舒橫出馬路救人,潛在地妨礙了交通安全,這種做法在社會上不應提倡;二是道德層面而言,李舒舒見義勇為行為值得肯定,理應得到社會提倡。

  兩難之餘又有人提出一種觀點,指出若人們的行善行為與司法發生衝突時,應視利害大小而定,也就是説,若“行善違法”行為更利於他人、社會時就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反之,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初看上述觀點有一定道理,但當我們深入思考後會發現這種觀點亦不可取。首先面臨的問題是“行善者”不可能預知其“行善違法”行為會造成多大危害;另一問題是法律用什麼樣的標準來衡量利大還是害大;此外,這觀點不利用道德發展,以觀點行事,想必大眾遇到此類事件時只會選擇“退避三舍”、“高高挂起”。

  顯然,李舒舒見義勇為受罰事件並非是一個簡簡單單的對與錯的問題,而是在面臨道德與司法衝突時如何取捨以及看待的問題。這類矛盾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也時有發生,勢必在人類未來的發展中也依然存在。

  事實上,法律的規定本身最大限度體現了道德的要求,但法律的規定未必完全符合道德要求。當道德與法律衝突時,我們的選擇應是理性和客觀:應在道德方面給予肯定,但在法律方面應依法辦事。

  同時,我們應不斷完善法律法規以便更好保護“行善者”利益,比如,在追究“行善者”相應責任的同時可給予適當補償;另外,應進一步提高風險防範與預測意識,從而最大限度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

  稿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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