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車禍後離開現場 6萬元車損自掏腰包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18: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陳先生開車在常熟發生車禍,造成路邊的綠化帶和陳先生的車輛損壞。為此,陳先生不僅賠了1000元的綠化修復費用,還花了6萬元修車。當陳先生申請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認為他沒有及時報警,棄車逃離現場而拒絕賠償。陳先生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黃浦區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綠化工程款1000元,對其餘費用則無需賠償。

  【案件回放】

  2011年4月,陳先生為自己的一輛帕薩特轎車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其中交強險財産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

  20.62萬元。10月20日晚上8點多,陳先生駕駛車輛外出至常熟辦事,行駛中由於操作不當,車輛竟駛入了道路右側的花壇,造成車輛及綠化損失。

  事故發生後,陳先生並沒有第一時間報警而是離開了現場。直到第二天下午,陳先生才來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交警部門認定,陳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自理車損以及承擔綠化修復的費用。之後,陳先生支付了車輛修理費6萬元,施救費300元以及綠化工程款100元。

  回到上海後,陳先生找到保險公司要求進行理賠,但被告知由於他在事發後沒有報警,棄車離開,按照保險合同條款不能理賠。陳先生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並不能成立,於是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車損6萬元,施救費300元和綠化工程款1000元。

  【以案説法】

  黃浦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保單正本上已經提示投保人了解事故發生後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以及不能逃離的約定。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的或財産損失較大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本案中,陳先生事發後離開車禍現場,既沒有報警也未去醫院治療,直至次日下午才到交警部門對事故發生情況進行了説明。陳先生的行為導致交警部門客觀上喪失確定事故發生時其是否違反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會,應當構成保險合同約定的“未依法採取措施”和“逃離”。據此,法院對陳先生要求賠償車損和施救費的訴請不予支持。但是由於綠化工程款屬於機動車強制保險的理賠範圍,保險公司則應當理賠。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修訂)

  第六十七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熱詞:

  • 車損
  • 車禍現場
  • 賠償責任
  • 駕駛人
  • 發生交通事故
  • 過錯
  • 非機動車
  • 交警部門
  • 機動車一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