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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保障性住房建設要重績效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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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近期國家審計署發佈的《66個市縣2011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結果》公告表明:已審計出22個單位共挪用29.55億元工程資金用於非保障性住房建設、公司註冊資本驗資和市政工程建設等,在對11個省市的三次審計中,發現挪用保障房建設資金超過了31億。

  筆者認為,對保障房建設情況進行審計,雖然重點在於資金使用情況,但建設項目用地的專屬性質,以及保障對象資格的審核等問題,同樣應視為審計工作的重點。所以,對保障房建設情況進行審計,除了資金的使用外,還應該包括用地、保障對象等在內的整個工作情況。需要強調的是,這樣的跟蹤審計,尤其要注重在績效上下功夫。

  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的跟蹤審計,怎樣在績效上下功夫呢?

  其一,需要立法規制。建議各地省級人大常委會在省級政府的支持下,按中央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的決策和審計法的原則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專門制定本省域範疇內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的跟蹤審計地方性法規。該法規應當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採用分階段、全過程的跟蹤審計方式。同時,該法規應明確規定,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情況進行跟蹤審計,既要跟蹤建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工程設計和質量,又要跟蹤建設用地及住房分配、後續管理和退出機制的建立等,以確保中央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的決策和審計法的原則精神落到實處。

  其二,應強調跟蹤到位。一是審計機關在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跟蹤審計的過程中,應督促建設單位及時建立健全各項內控制度,設立相應機構,做好建設成本控制。二是審計機關應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實時糾正不規範行為。三是審計機關要切實把握跟蹤審計中的重點內容和重點控制環節,實現跟蹤審計工作流程與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各建設單位管理工作流程的無縫對接。四是審計機關應要求相關審計人員及時出具包括資金、用地、保障對象等在內的整個工作情況的階段性審計報告。發現問題的,審計機關應當在階段性審計報告中要求限期整改,並在最終的審計報告中反映整改情況。其三,需要強化督察。市、州以上的各級政府皆應成立由固定資産投資方面的審計專家及工作人員組成的督察小組,重點督察各在建保障性住房跟蹤審計單位,督察其跟蹤審計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是否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的整個工作情況都進行了跟蹤審計,跟蹤審計人員是否認真履行職責等情況。 (作者係四川省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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