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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勞務仲介公司須繳300萬備用金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08: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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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為勞務人員購買意外傷害險將被處以5-10萬元罰款

  不簽合同最高罰款20萬

  我國第一部專門規範對外勞務的行政法規《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起實施。《條例》中對涉及境外勞務人員的多個權益進行保護,並提高對外勞務仲介的門檻,規範對外勞務市場,使得打“洋工”有了新保障。專家建議,《條例》的執行,需要軍隊進一步來保證勞務人員的安全,對外勞務市場仍需以更有力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

  打“洋工”有了法律保障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今天起開始實施,自此,打“洋工”也有了新保障。前日,商務部部長陳德銘指出,《條例》作為我國對外勞務合作領域的首部專門法規,具有“里程碑”意義,將推動我國對外勞務合作進入有法可依的良性發展軌道。

  截至目前,已累計派出各類勞務人員609萬人次,遍及160多個國家和地區。據不完全統計,我在外勞務人員每年匯回或帶回的外匯收入超過40億美元,400多萬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因此得到改善。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梅新育認為,在我國商業化的對外勞務合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暴露出不少問題。比如部分國民以商務旅遊、留學的名義在國外非法就業,部分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對出國打工的人收費太高,並且運營不規範、實力薄弱,導致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李春頂介紹,從2006年開始,對外勞務輸出的規模不斷壯大,過程中確實出現了勞務輸出對勞工權益的損害,比如在非洲,有勞工被綁架或者權益得不到保護,這在客觀上就需要制定一個法規和條例來規範。

  條例的頒布一方面使得勞務人員的權益得到保障,同時我國對外勞務企業與國外談判時,也有了堅強後盾。

  重在保護對外勞務人員權益

  《條例》中對涉及勞務人員的權益的多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華安遠見投資顧問公司研究部主管汪嵐觀察認為,《條例》對涉及境外勞務人員的工資福利、就業合同、人身保險、培訓等方面進行規定,對境外勞務人員進行全方位的權益保護,值得肯定。

  記者注意到,《條例》對勞務仲介公司進行了“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600萬元”的規定,遠高於此前的300萬元標準。公司還需繳存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的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用於支付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合作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收取的服務費、勞動報酬、損失所需費用等。

  對此,李春頂認為是非常有必要的。他説,目前而言整個對外勞務市場不規範,小而雜的仲介公司混雜其中,導致市場不完善、勞工的福利無法保障,條例無疑給了在境外務工人員以保障。

  另外,《條例》中還明確,不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將被處以5萬-10萬元的罰款。此外,如果隱瞞信息或者不簽合同的,罰款最高將達20萬元。

  而最吸引梅新育的,當屬政府方面對境外務工人員權益保障的支持。其中,國家財政對勞務人員培訓提供支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全過程監管以及各部門協調配合,並鼓勵和引導對外勞動合作企業通過服務平臺招收勞務人員。

  南方日報駐京記者 趙曉娜

  實習生 戴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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