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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酒售後不退涉嫌違規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0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江南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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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劉興旺報道:“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高檔煙酒,確保正宗,售出後概不退換”……你在日常生活中有沒有遭遇這樣的霸王條款,如果有,你也可以大聲説“不”。從今年年初開始,我省工商部門展開整治不平等格式條款(即“霸王條款”)專項執法行動。昨日,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公佈了6起典型的霸王條款案例。

  案例一 “預交一年物業管理費”寫進合同

  今年4月,廣昌縣工商局受理消費者投訴發現,江西偉鑫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在銷售商品房過程中,為完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未盡事宜,採用統一格式在合同中增加了“50元的垃圾外運費,預交一年的物業管理費”等內容,至案發時當事人已與購房者簽訂多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尚未向購房者收取垃圾外運費和一年的物業管理費。

  案例二 活動海報帶有“最終解釋權”字樣

  3月23日,峽江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峽江縣騰達電器有限公司對外張貼帶有“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字樣的海報,當即對當事人予以口頭警告,並責令其撤換該批海報。3月30日上午,該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店面進行檢查時,其店內依舊張貼帶有“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字樣的海報,當事人涉嫌利用一般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解釋權。

  案例三 合同中含有排除消費者權利條款

  7月10日,萍鄉經濟開發區工商局受理消費者李某與萍鄉市富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車消費申訴,發現當事人所使用的汽車銷售格式條款存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問題:1.合同中無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或者保修責任條款;2.合同中含有排除消費者依法撤銷、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權利以及選擇合同爭議解決途徑的權利。

  案例四 煙酒售出後概不退換涉嫌違規

  4月26日,新餘市工商局市場科執法人員在對當地一店檢查時發現,該店在經營過程中向消費者發行“禮尚往來”卡,並在卡上印有“遺失不補、簽字有效、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字樣的條款;還發現該店香煙櫃臺上擺放著印有“高檔煙酒,確保正宗,售出後概不退換”字樣的告示牌。當事人行為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案例五 婚紗會館不退消費者定金

  3月28日,安福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安福縣羅曼羅蘭婚紗會館在與客戶簽訂的《羅曼羅蘭婚紗攝影流程單》中,存在“定金既經繳交,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若拍照結果雙方不能接受則需經公正裁決”等內容,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了自己因違約而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案例六 酒店擺放“謝絕自帶酒水”告示牌

  5月15日,高安市工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高安市柴米油鹽特色飯莊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經初步調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擺放的告示牌及有獎銷售宣傳單上,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解釋權。經查明,當事人擺放的告示牌內容為:“謝絕自帶酒水”;有獎銷售宣傳單內容為:“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內容,均構成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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