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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瑞東:緩刑犯“重出江湖”演繹另一種“刑不上大夫”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1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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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網評】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政府被曝于2009年時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機關事業單位對緩刑期滿人員進行安置入編,且部分人員存在吃“空餉”現象。知名爆料人、網友“周筱赟”稱,61人“刑滿後重新安排工作,進機關入事業編制,這些人多為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全是因受賄罪判刑。”當地政府回應稱,此舉有政策依據。(7月31日國際在線)

  説實話,自媒體時代的“網友曝”,在很多時候都應給予理性的打量。但當地政府赫然回應“有政策依據”,看來這則新聞應該屬實了。因貪獲刑,然後“重出江湖”,編制仍存薪水照領,61位“不倒翁”用超越想象力的行為藝術,演繹了另一種“刑不上大夫”的權力定律。貪污受賄也好,判刑獲罪也罷,毫無“痛打落水狗”的悽慘景象,竟有“清風拂山崗,明月照大江”的超然,這是一幅何其吊詭的權力圖景!?

  官員復出早已不是人咬狗似的新聞了,異地復出、平級復出已成昨日黃花,“舊地重遊”、擢升復出才是硬道理。但獲刑官員如此大規模地、高調地、在紅頭文件支持下復出,卻還是在一瞬間秒殺了公眾無數腦細胞。更憤懣的是,與“官員復出”相比,地方政府利用政策、法律空隙大打擦邊球的行為,讓民眾徹底黯然無語。誠然,蘇人通【2004】237號文以2004年11月11日為界劃下了紅杠杠,但阜寧縣對這一文件的解讀,卻似乎更側重於紅線之前的部分。

  此舉不知是想展現“人性化管理”的格局和氣度,還是依循“刑不上大夫”的古律,對這些獲刑官員致歉,表明之前對他們的宣判是多麼地不當?雖然2004年《公務員法》尚未施行,但阜寧縣《關於機關事業單位2004年11月11日前緩刑人員重新安置操作辦法》文件的發文時間為2009年,其時《公務員法》早已頒行4年。該法第二十四條明文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為公務員。阜寧縣因何能繞過更高級次的法律規定,極端穿越地印發與《公務員法》公然相悖的文件?

  仔細看看,所謂政策依據,不過是將上級劃定紅圈之外的範圍,視作“法未禁止即可為”。若以“創新眼光”視之,則有一種對比叫無語——全國環衛女工代表、江蘇省人大代表、在該縣環衛所工作三十多年的田秀英,至今仍是臨時工身份。可見,扯“政策”虎皮作“復出”之大旗,其惠及範疇仍然是體制內的“大夫”們,至少是“前大夫”。若真正秉持依法行政的理念,對於這些人員,其安置應該按照“法有授權方可為”的原則才更合適。

  循著詭異的藤,必能摸到荒謬的瓜。公眾不僅想知道到底誰享受了這一荒謬政策帶來的福利,更想知道是誰出臺這一政策,是經過集體決策還是個人拍板行為?是利益尋租還是息事寧人?當初被判刑的官員,和出臺文件官員之間有無存在某種曖昧關係的可能?這些詰問並非無中生有的苛責,請有關部門尊重公眾依照常識開展聯想的權利,以及他們並不比官員低的智商。

  一方面是蘿蔔招聘層出不窮,寒門子弟“欲渡無舟楫”;另一方面是權力體系固若金湯,損公自肥視法律為無物。如此固化的階層圖景,不僅折損了政府公信,對於全社會價值觀念的打擊更是沉重而持久。若獲刑官員可以無障礙“重出江湖”,惡劣的反向示範會令多少貪官墨吏竊喜,教多少心懷正義的人心裏拔涼拔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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