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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消費稅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12: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梅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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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7月30日電記者30日從財政部獲悉,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的含義進行解釋。

  兩部門解釋稱,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託方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熱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受託方
  • 委託方
  • 應稅消費品
  • 計稅價格
  • 代收代繳
  • 委託加工
  • 繳納
  • 財政部
  •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