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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輸出將有法律“護身符”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04: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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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明起,境外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將有專門的法律進行保護。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管理的專門法規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這是記者從昨日召開的貫徹落實《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電視電話會議青島分會場了解到的。市委常委、副市長姚堅出席會議。

  該《條例》規定,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的企業實繳註冊資本不得低於600萬元,並且必須繳納不低於300萬元的風險處置備用金;必須與國外僱主訂立書面勞務合作合同,並與勞務人員訂立書面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人員未得到應有賠償的,有權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據了解,目前我市擁有對外勞務合作企業36家,每年外派勞務6000人左右,常年在外的勞務人員約1.5萬人。今年上半年,我市外派勞務人員3530人。

  (本報記者 沈俊霖)

  作者:沈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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