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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0日 17: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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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

  財法[2012] 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51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現將這一規定的含義解釋如下:

  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託方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熱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受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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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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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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