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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好莫勸酒 勸酒過度引發糾紛需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0日 10: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平安龍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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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龍江網訊 近日,伊春市紅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酒席間勸酒過度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原告與被告各自承擔了相應的責任。

  6月1日,王某和趙某久別重逢,把酒言歡。在酒桌上,王某雖不勝酒力,但在趙某不依不撓頻頻勸酒的情況下,難以推脫,持續飲酒。不料酒席過後,王某因飲酒過度,造成酒精中毒入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1200元。出院後王某要求趙某承擔醫療費,而趙某認為自己是覺得和原告關係好才勸其飲酒,而且自己主觀也不想原告受傷,所以拒絕賠償,無奈王某訴至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實後認為,本案中被告趙某沒有想要造成原告王某受損的主觀過錯,而王某在飲酒時雖自知酒量有限,但是在盛情之下勉為其難,因此其也無過錯。在當事人皆無過錯時,應本著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所以王某和趙某均應負一定責任,故判決王某和趙某分別承擔60%和40%的責任,即趙某承擔王歡的醫療費480元,王某自行承擔其餘的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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