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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言黃光裕案:股民維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6日 12: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上海)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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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開庭的股民起訴黃光裕、杜鵑內幕交易賠償糾紛案充分體現了股民維權中存在責任認定難、週期長問題。”昨日,中國政法大學金融與衍生證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張鴻儒在和訊網“中國股民呼叫中心”啟動儀式上表示,“股民目前沒有權利要求證券公司打一份交割單,看和自己的單據是否相符;即使到法院也不能為他進行主張,這樣的話舉證就沒法做到。”

  多位法學界專家和律師建議股民維權可以考慮引入舉證責任倒置。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中關村股民起訴黃光裕、杜鵑內幕交易賠償糾紛案。但就如何舉證證明股民損失和黃光裕內幕交易存在因果關係以及由誰來舉證成為庭審雙方的交鋒焦點。黃光裕代理律師稱,原告證據鏈無法證明股民損失和黃光裕內幕交易存在因果關係,其損失主要系統風險所致。目前法庭尚未進行宣判。

  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認為,股民維權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上市公司的發展和地方的稅收、地方的經濟繁榮、地方官員的政績綁在一起,在中小股東維權的時候,地方政府和官員往往會出面設置一些障礙。而當地司法機關也容易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很難獨立辦案。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建議引入懲罰性賠償和集體訴訟制度:投資者維權勝訴以後,律師費應要由敗訴者承擔,同時包括打官司花的住宿費、通信費、務工費等。他呼籲成立中國投資者協會,“一旦有損失,投資者協會能夠進行團體訴訟”。

  嚴義明則表示股民維權可以引入舉證責任倒置:“目前刑法中關於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強調內幕交易要自證清白,所以對於更輕的民事責任認定,完全可以把這一點引用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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