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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外包電子眼,罰款權怎可轉讓?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6日 09: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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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監控超速行駛的電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資的,它開出的罰單還有權威性嗎?這樣的疑問並非無的放矢。廣東審計發現,該省有12個市利用社會資金建設28個“電子眼”項目,違反公安部及廣東省公安廳的相關規定。據悉,東莞早年就曾因私人企業運營電子眼,收取罰款當利潤,引發巨大爭議,後被廣東省公安廳叫停。最新的審計結果表明,這樣的情況在廣東並非個案。

  “惡政”的惡果,並不必然隨著“被叫停”而終止。“電子眼外包”,本質上也是執法權、罰款權轉讓。執法主體本該是法定的公職人員,可當它被換成企業或私人時,難免備受質疑。

  公共管理之所以為民眾所接受,很大程度上,是因有政府公信兜底。可若管理本身就違背法規,公信自然會被透支。“電子眼”項目,引入民間投資本已欠妥,允許收罰款當利潤,更給人“變賣公權”的觀感。

  放權讓利,是時下政府改革的必然趨勢。公權部門退場,市場接盤,成為很多人談論社會管理新方向的現成邏輯。外包電子眼,外包城管,無疑是前衛的變革“探路”。只是,公權責任與商業利益的底線不應模糊,將執法權動輒轉手給私人、企業,明顯有悖于公共利益。實際上,執法權來自於民眾讓渡,這種“授權”不容輕易轉讓。

  “電子眼”可以被外包麼?回答這點,首先需要厘清,權力機構的履職範圍哪些能被縮減。通常意義上,那些無故設限、自我賦權導致的“權力膨脹”,應當收縮;那些不需要強制力擔保的、服務類的職能,可交由成熟市場接管。但對“電子眼”的出資業務,以及它所宣示的裁定權、罰款權,應是公職人員的本分,不能輕易割棄。

  公權歸公權,市場歸市場,這種分工,本該有著明晰的準繩。“電子眼”,是整套治理體系的一部分,與交通規則、交警力量等一道,構成了城市交通秩序的捍衛力量。如果,“電子眼”能被外包,對“交法”的解釋權、對交警力量的使用,是不是也可交由企業打理……執法者終須恪守責任,否則“執法”便失去了正當性。

  權力膨脹,固然需要限權;可權力下放,不等於什麼領域都可以拋給市場。作為公共硬體設施,電子眼理當由政府財政出資;而作為維護交通秩序的工具,“電子眼”因為與特定的公職權限關係密切,也絕無隨意轉讓使用權、附送收益權之理。要知道,企業、私人本就不具備執法資質,而執法權也從來不能被擺上貨架,被廉價甩賣。

  (相關報道見7月25日《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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