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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電子眼”背後的“執罰經濟”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6日 09: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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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7月26日訊

  如果監控超速車輛的“電子眼”是私人企業投資安裝的,它開出的罰單還有權威性嗎?這樣的疑問並非無的放矢。廣東省的審計結果顯示,該省有12個市利用社會資金建設28個“電子眼”項目,違反公安部及廣東省公安廳的相關規定。東莞市早年就曾有私人企業運營“電子眼”,收取罰款當利潤,後被廣東省公安廳叫停,但最新的審計結果表明,這樣的情況在廣東省並非個案。

  讓私人企業投資安裝“電子眼”,一次性小額投資,卻能獲得長期穩定的高額收益,這麼好的投資項目,哪去找?要是這背後沒有貓膩,為何有那麼多城市熱衷於違反規定,甚至叫停都不管用呢?

  “電子眼”的管理和罰款收繳本該是交警部門的職權,不管是讓企業負責違章記錄和通知,直接收取罰款,還是允許其從交警的罰款中分成,都涉嫌“執法外包”。執法權不是商品,怎能隨意外包?企業不是執法部門,根本沒有執法權。引入社會資金投資“電子眼”,把執法權當做商品出讓,企業會按規定收罰款嗎?不借機牟利才怪!為了多賺錢,調整測速器,使很多車輛“被超速”的情況在所難免。況且,交通違章罰款本應收歸國庫,不是個別政府部門的私産,豈能分成給企業?

  私營“電子眼”其實是亂罰款和“執罰經濟”的變種,只不過執法部門多了企業作為合作夥伴。這種做法不僅會因亂罰款而讓車主怨聲載道,而且勢必會滋生腐敗問題──有關部門不會無緣無故地把罰款分給企業,其中是否存在權錢交易甚至“入股分紅”的情況,有待紀檢監察部門明查,而不僅僅是叫停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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