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4 25縱火案昨日開審當事人均否認放火罪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5日 09: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庭審現場。(圖為通訊員提供)

  本報訊(記者胡迪通訊員李世寅、吳藝明、李浩)昨日上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對“4 25縱火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中山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放火罪對被告人潘某全、韋某亮提起公訴。經過近2個小時的激烈爭辯,兩名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均否認其行為構成放火罪。昨日,法庭並未當庭宣判。

  案情回顧:兩次放火未遂

  潘某全是中山市古鎮某貨運公司托運部的一位合夥人,今年4月中旬,潘某全為排擠競爭對手,想出了在對手鄭某祥經營的物流公司的貨車內放火的主意。

  今年4月23日、24日,潘某全指使韋某亮以托運貨物到常州的名義,先後兩次將裝有自動點火裝置的紙箱共6個委託給鄭某祥的物流公司托運。據記者了解,該自動點火裝置由定時器、汽油瓶、蓄電池、煙火等組成。當時,韋某亮化名“李亮”辦理了上述紙箱的托運手續。

  4月25日早上,韋某亮托運的其中1個紙箱在從古鎮開往常州市的貨車內自動起火,所幸未造成重大損失。同日下午3時許,公安人員在古鎮查獲韋某亮第二次托運的紙箱3個,並在其中1個紙箱內發現兩套自動點火裝置。今年4月27日、5月31日,韋某亮、潘某全分別在古鎮和江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

  危害公共安全構成放火罪

  據公訴人指控,潘某全在某托運部有股份,該托運部與被害單位同樣經營古鎮至江蘇常州線路,由於潘某全認為對手壓低價格,每立方米少45元搶走自己不少客戶,遂産生犯罪意圖,並帶另一被告人前去踩點。

  公訴人在法庭上表示,潘某全、韋某亮損毀競爭對手貨物的意圖明顯,因物流托運的貨物不特定性,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已嚴重危害不特定的財産及人身安全,且運輸沿途情況複雜,一旦起火將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故對潘某全、韋某亮均應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人

  不構成放火罪

  應定故意毀壞財物罪

  潘某全的辯護人認為,從主觀上來説,潘某全只針對競爭對手的貨物實施毀損行為,並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從客觀上來講,其所採用的點火裝置不具備爆燃性能,不可能引起大火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被告人潘某全應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被害人

  線路未開已連遭恐嚇

  據被害人鄭某祥表示,去年3月份,該公司開始經營中山市至江蘇省常州市線路。據鄭某祥介紹,其未開始營運已連遭不明身份的人多番恐嚇和搗亂,威脅其不得經營該物流線路。事發時,營運的貨車裝載的貨物是檯燈。

熱詞:

  • 放火罪
  • 潘某全
  • 縱火案
  • 當事人
  • 古鎮
  • 危害公共安全
  • 被告人
  • 李亮
  • 開往
  • 自動點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