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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兩部門聯合下文要求規範運營商校園競爭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5日 0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浪科技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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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營商在高校市場多年的慘烈競爭終於也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門的重視,在高校發放錄取通知書前夕,江西省教育廳和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聯合下文,要求學校阻止其他運營商進入校園提供電信服務,不得以進場費和贊助費等名義向運營商收費等。這説明各地教育主管部門也終於開始大力規範運營商校園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去年7月,工信部發佈了《關於規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校園電信業務市場經營行為的意見》,專門對校園營銷中可能出現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如簽訂排他性協議、在宣傳中詆毀競爭對手、收購競爭對手在網用戶的電信終端設備(含手機電池等)、移動電話用戶身份識別卡等行為提出了規範要求。

  但是,這畢竟只是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文件,希望教育主管部門管住高校的呼聲也很高,因此,此次江西省教育廳和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聯合下文很有意義。

  據悉,在這個同時向運營商和江西各高校發出的通知中要求各高校由本校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與運營商的各類合作,其他部門不得擅自與運營商簽訂相關合作協議。

  學校與運營商要尊重校園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校園用戶使用指定運營商的電信業務或電信終端設備。學校不得將辦理或者開通電信業務作為入學報到的必備條件。

  《通知》要求學校不得在新生錄取通知書中夾寄移動電話用戶身份識別卡(SIM、UIM卡等)以及電信業務宣傳資料等;運營商與學校不得簽訂排他性電信服務協議(含口頭協議),阻止其他運營商進入校園提供電信服務。已經簽訂的,應依法中止執行。

  《通知》同時要求,運營商在校園內的市場營銷行為必須接受校方統一管理,在指定場所開展電信營銷服務。學校應為運營商進入校園開展基礎電信服務提供便利,滿足校園用戶多樣化的通信需求,不得以進場費和贊助費等名義向運營商收費。運營商(包括業務代理商)不得在校園內通過條幅、廣告欄、宣傳單等媒介開展與競爭對手的對比宣傳和詆毀宣傳。嚴禁在校園內收購競爭對手在網用戶的電信終端設備(含手機電池等)以及移動電話用戶身份識別卡(SIM、UIM卡等)。

  運營商在高校校園內的惡性競爭已被公認是“既損害消費者權益又損害公司利益”,但僅靠工信部和各地通信管理局的約束是不夠的,此次江西教育主管部門同樣下文件約束高校,有利於解決好校園惡牲競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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