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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審計條例(草案)》(修改稿)交付市人大常委會二審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5日 0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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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晚報推薦】(記者 姚麗萍) 社會關注度高、使用財政資金數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項,應當開展專門的績效審計,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績效審計結果報告。昨天下午,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分組審議《上海市審計條例(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對“績效審計”、“審計結果公佈”新增制度設計,引人關注。

  “可以”改為“應當”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劉國勝介紹,《上海市審計條例(草案)》交付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一審後,有些委員提出,對社會關注度高、使用財政資金數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項,應當開展專門的績效審計,並向本級政府提出績效審計結果報告。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採納。為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14條第一款中“可以專門開展績效審計”修改為“應當專門開展績效審計”;並在條例草案第26條第一款中,將“績效審計結果報告”明確為審計機關應當向本級政府提出的審計結果報告之一。

  同時,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是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有助於保障公眾知情權,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為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31條第一款修改為:“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報刊等途徑向社會公佈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草案修改稿還對審計機關的職責和被審計對象的權利補充了新增內容——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人員回避制度的規定;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被審計的主要負責人和擬處罰的有關責任人員的意見;後三者有權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後三者”提出的意見一併研究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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