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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超載壓塌大橋 司機車主方要賠1556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5日 03: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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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載壓塌橋 被訴賠款1500萬”追蹤

  新京報訊 (記者張玉學)司機張某超載110余噸、開重型半挂牽引車拉沙石,將懷柔區寶山鎮寶山寺白河橋壓塌(本報6月27日報道)。

  近日,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懷柔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賠償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懷柔公路分局經濟損失1556萬餘元,車主父子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0時許,34歲的張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挂牽引車運載沙石料,行駛至懷柔區寶山鎮寶山寺白河橋上時,因車輛嚴重超載110余噸致使該橋梁垮塌。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交通支隊認定,張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懷柔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毀橋梁價值1556萬餘元。

  據了解,張某所駕駛肇事車輛的所有人為曹某,經營、管理者為其兒子,張某為受雇者。

  法院認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發生重大事故,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屬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鋻於張某自願認罪,依法對其可從輕處罰。另外,張某的犯罪行為給懷柔公路分局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受雇用,在履行曹某父子所交付的工作任務途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損失,故對此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三人均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説法

  “鉅額賠償依據價格鑒定”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志明稱,判決三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連帶賠償懷柔公路分局橋梁損失1556萬餘元,從法律上來説是合理的,因為該橋梁損失是經過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且經過質證,判決有依據。

  “因為三被告在法庭上均表示賠不起千余萬的損失,這在判決生效後,執行環節有一定難度。”姚志明説,但在執行層面上講,只要被告有可供執行的財産,法院是隨時可以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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