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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車發生車禍老友對簿公堂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5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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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日報訊(記者成諭福 通訊員韓雯 楊玲)應朋友要求開摩托車搭乘他們去縣城購物,豈料途中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導致搭乘摩托車的兩位朋友不同程度傷殘。因賠償問題談不攏,昔日朋友不得已對簿公堂。近日,清新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摩托車駕駛人張某向兩搭乘人賠償損失共計十五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8時30分,徐某、李某通過QQ聯絡張某一同去縣城買東西,張某於是開出其父親的摩托車搭載許某和李某往太平方向行駛。當晚9時許,何某駕駛粵輕型廂式貨車沿清四公路從清城往太平方向行駛,行駛至清新縣太平鎮大南磚廠路段時,與張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搭乘人徐某四級傷殘、搭乘人李某十級傷殘的事故。經清新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貨車司機何某與摩托車駕駛人張某負本次事故的負同等責任,兩名搭乘人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法院認為,儘管張某在庭審中一再強調,其是應兩原告要求才答應用摩托車載兩原告出去,但法院認為,既然被告張某同意搭乘別人,就應當對別人的生命、財産安全負責,此乃常理,同時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作為依據,無需贅述;同時法院也認為,法律應當鼓勵和支持助人為樂的行為,從公平角度出發,應當適當減輕被告張某的賠償責任,這樣才有利於社會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因此,判決貨車司機承擔50%的責任,張某承擔35%的責任,兩原告酌情分擔15%的責任。法官表示,善意搭載出了事故也得承擔賠償責任,但依公序良俗原則可適當減輕善意搭人者的責任。

  兩名原告均係學生,一名四級傷殘需要終身護理,另一名十級傷殘,這次事故所造成的傷害對其學習、生活均造成了較大影響,因此,在扣除交強險和貨車司機賠付的金額以及原告酌情承擔的責任後,張某仍需支付兩名原告共計十五萬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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