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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在歐盟高等法院勝訴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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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00年2月歐盟委員會對中國産草甘膦反傾銷徵收48%反傾銷稅。2003年2月進行期間復審和日落復審的合併審理調查,歐盟委員會于2004年9月決定對原産于中國的草甘膦徵收29.9%的反傾銷稅。本公司于2004年12月起訴至歐盟初審法院。2009年6月17日,歐盟初審法院第四法庭對此案作出判決書,對公司取消徵收最終反傾銷稅。(公司分別於2006年2月28日、2007年3月27日、2008年2月26日、2008年3月10日和2009年6月23日在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上海證交所網站上披露)。歐盟理事會于2009年8月24日向歐盟高等法院就歐盟初審法院第四法庭判決提出上訴。

  2012年7月19日,歐盟高等法院對此案作出駁回歐盟理事會上訴的判決,具體判決結果如下:

  1、駁回上訴;

  2、判令歐盟理事會支付費用,包括上訴期間涉及臨時措施的費用;

  3、判令歐盟委員會承擔其自身費用。

  此次勝訴標誌著本公司在應訴歐盟委員會對中國産草甘膦徵收反傾銷稅的訴訟案中獲得了最終勝利,對於公司開拓歐洲草甘膦市場具有一定的積極影響。

  公司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2年7月24日

熱詞:

  • 歐盟委員會
  • 公司董事會
  • 公告
  • 反傾銷稅
  • 草甘膦
  • 高等法院
  • 初審法院
  • 2009年
  • 化工集團
  •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