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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表面現象分析案情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2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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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慧敏孔飛

  李二濤的案件終於判下來了。我緊張地打開判決書,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李二濤有期徒刑四年。嗯,我的第一感覺對了,得到法院的認可,證明我辦案的審查方向是正確的。 多年以前,我看過一部電視連續劇,其中有一句臺詞,我至今難忘,就是——你所看到的事實不一定是事實。

  最初公安機關接到劉某報案:2012年3月17日晚,劉某開車在高速公路上被李二濤駕車數次追撞。經查,劉某因質量問題要求退換汽車,汽車經銷商李二濤不同意,便駕車尾隨劉某,想讓劉某不敢再提換車之事。事故導致劉某的車後保險杠、後車門損壞,損失達5565元,劉某頸椎扭傷,輕微腦震蕩。

  公安機關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移送起訴的,可是我第一感覺就是罪名不合適。

  我又詢問了被害人劉某。他説,協商換車發生爭執後,李二濤威脅他説好好開車,最好能平安到家。他一上高速就發現有輛商務車在後面試圖擠他的車,他一邊加速往前跑,一邊打電話報警。當時車速已過170公里,無法再快了,對方還一直不停地追,後來看到前面有大車,他減了速,後面的車不顧一切地直接撞過來,連續撞了兩次。

  時速170公里,這麼快?面對我的疑問,劉某説,我要不跑到170公里,絕對會發生大事故。你想,我要是被撞得跑不動了,在高速上不得連串追尾嗎!

  我的直覺越來越清晰了,這個案件表面的事實是:李二濤在高速路上故意撞車,以特定車輛為碰撞對象。但實質上,他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財産安全。從李二濤的供述及劉某的陳述來看,雙方當時車速均在一百公里以上,這種碰撞行為一旦造成被害人身體受傷或車輛毀損,就可能導致突然停滯、偏離行駛路線或車輛失控,從而在高速路上引發連環撞擊事件,危及不特定多數人安全及不特定數量財物的毀損。李二濤在主觀上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至少是持放任的態度。因此,李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但我想,還需要補充當晚當段線路車流量的證據,以證明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退回補充偵查一次以後,公安機關迅速取來了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具的證明,不過不是車流量,而是當時該收費站兩小時內過站車輛達315輛,而這已足夠了。

  在法庭辯論時,與被告人的律師又少不了一番激烈交鋒,而高速公路部門出具的當晚上站車輛數量315輛和被害人車速170公里的證據,確實頂了大用。後來,被告人當庭認罪。

  在事後的案件講評中,這個案件被評為精品案件。我最大的體會是,同樣的行為由於空間時間不同,所構成的罪名不一定相同,不能一概而論,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案件的特殊性進行特殊分析。審查案件不能宥於事實,應該跳出案件本身,運用刑法理論,緊扣犯罪客體的具體情況來辦案。

  (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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