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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調查令取證不再難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1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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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針對一些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當事人 “調查取證難”的實際狀況,昨日,嶗山區法院在全省法院率先正式啟動了“調查令”制度,以期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法官的辦案效率。

  據悉,“調查令”是在民商事案件審判、執行階段,申請人為了獲取相關證據,經其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批准簽發給其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法律文書。此舉重在依法將法官具有的大部分調查取證權力通過“調查令”的形式,授權給代理律師,使代理律師調查取證更具“強制力”,同時使法官更加集中精力辦案,提高審判、執行效率。代理律師可持令調取以下證據或財産線索:銀行賬號、存款記錄、房屋和車輛等檔案材料、戶籍證明、權利憑證、審計報告、電子書證、信函電報、股票、 (下轉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股權等書證以及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線索。

  這一新制度還明確指出,持令調查須有兩名以上律師共同進行。被調查人需在7日內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指定的證據,如果不能在有效期內提供證據或無證據提供,應當在調查令上或另以書面形式説明原因;如果違法抗拒調查取證,將受到依法處罰。

  據介紹,嶗山區法院試行這一新制度一個月來,共發出了10份“調查令”,收到了初步成效。如申請執行人青島某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某能源環保設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拖欠貨款遲遲不還,嶗山區法院根據青島某公司的申請,向其代理律師簽發了調查令、授權調查被執行人的工商信息和財産信息。代理律師5日後向法院提交了調查結果,由此使此案執行更加順利。

  (戴 謙 葉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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