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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司規定不付款另付違約金 法院判無約束力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1日 0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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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女士為參加拍賣會,接受某拍賣公司發放的拍賣圖錄,並在作為定金收據的《競買登記表》上簽名。拍賣結束,趙女士未能按時付款完成交易。拍賣公司將她訴至法院,要求不予返還定金5萬元,且要求趙女士另支付競買成交價20%的違約金。日前,楊浦法院審結該案,判決拍賣公司不需返還趙女士定金,趙女士也無需支付違約金。

  去年4月,趙女士參加了某拍賣公司的春拍會。她收到該公司提供的圖錄一份,圖錄背後印有該公司單方制定的《拍賣規則》。趙女士繳納5萬元定金,並在《競買登記表》上簽字,這張表格同時作為定金收據。

  拍賣會上,趙女士拍到幾件藝術品,價值60余萬元,但她沒有按時付款完成交易。拍賣公司向她發出《撤銷交易通知》,趙女士沒有回應,公司便將趙女士訴至法院。

  拍賣公司認為,趙女士競拍成功後未提貨,也未支付任何款項,其行為構成違約。趙女士在登記時,《競買登記表》上明確按照圖錄背後的《拍賣規則》進行交易。該《規則》規定:“拍賣成交日起60日後,如買受人仍未付清全部購買價款的,公司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相當於成交價20%的違約金。”故拍賣公司不應返還定金5萬元,且要求趙女士支付違約金12萬元。

  趙女士辯稱,自己與拍賣公司之間的拍賣合同是成立的,但雙方就《規則》內容沒有達成一致。她在《競買登記表》上簽字,是為以此作為公司收取定金的收據。趙女士稱自己沒有注意到《登記表》中印製好的格式條款,拍賣公司也未做提醒,因此對此不予認可。

  楊浦法院審理後認為,拍賣公司、趙女士之間存在拍賣合同關係。趙女士在向拍賣公司繳納定金5萬元後,作為競買人參加了拍賣。但在競拍成功後一直未付款提貨,構成違約。她在《競買登記表》中承諾,“如有違約,同意原付定金被公司沒收”,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同時,法院認為,拍賣公司與趙女士之間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應當通過簽訂正規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確約定。而拍賣公司卻將《規則》印製在《拍賣圖錄》背後,且未作明確告知,這顯然有模糊趙女士對違約條款充分注意之嫌。圖錄背面的《規則》係拍賣公司單方面制定的規則,並非與趙女士簽訂的合同,對於趙女士不具法律約束力。拍賣公司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通訊員陳煒華記者顧一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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