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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韶關一男子偷骨灰敲詐錢財 作案5宗得手7.28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9日 14: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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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韶關訊 記者張文、通訊員汪次安報道:韶關一男子多次盜取公墓內的骨灰盒,借此敲詐公墓管理處或死者家屬。7月18日,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萬元。

  2010年底,韶關市乳源縣男子朱文傑從新聞中得知有人盜取公墓內的骨灰盒敲詐勒索公墓管理處或死者家屬,遂産生模倣該方法獲取錢財的想法。為此他做了“充分準備”:先是在2011年2月底通過路邊廣告以每張200元的價格從一男子處購得兩張作案所需的銀行卡,又通過互聯網查知韶關市各公墓的具體地址,再購買了手套、螺絲刀等作案工具。2011年3月底,朱文傑趁天黑潛入韶關曲江萬壽山公墓,盜取骨灰盒一個,並留下一張寫有聯絡電話、銀行賬號、贖金2萬元的紙條後離開現場,將骨灰盒藏于距離公墓500米遠的一處涵洞內。公墓管理人員發現情況後聯絡到朱文傑,朱文傑發信息威脅説如果不按其要求把錢匯入指定賬戶就把骨灰倒入河裏。3月30日,公墓管理人員將2萬元匯入朱文傑指定的賬戶,收到錢後朱文傑發信息告知骨灰盒藏匿地點,公墓管理人員將骨灰盒取回。

  同年5月20日至12月底,朱文傑先後潛入湞江區新韶鎮福海陵園、樂昌市麒麟山公墓、清遠市佛岡縣龍山鎮青松永久陵園、乳源縣陵雲公墓,以同樣方式盜取骨灰盒並向公墓管理處或死者家屬索要贖金。

  接到報案後,公安機關展開偵查,並於2012年1月5日在韶關市湞江區通天坡市場附近將朱文傑抓獲歸案。經查,朱文傑先後五次盜取骨灰盒並敲詐他人錢財,合計索要贖金9.28萬元,得手7.28萬元,敲詐勒索所得全部在賭場揮霍掉。

  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朱文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要挾的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並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萬元。

  新聞鏈結

  盜“骨灰”難追刑責

  目前我國並無盜竊骨灰的相關適用法律。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盜竊骨灰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認為,“骨灰”不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的“屍體”,對於盜竊骨灰的行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骨灰的存放,有律師認為墓園和寄存者之間構成一種保管關係,骨灰丟失屬於墓園保管管理不善,因此墓園應對此承擔相應民事負責。關於賠償標準,各方説法莫衷一是。骨灰值多少錢法律沒有相關條款,也缺乏相關機構鑒定。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有律師認為,骨灰作為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其價值表現為精神寄託和精神安慰。骨灰遺失不能再復得,會使家屬對已逝親人的思念無以寄託,因此應當得到精神賠償。但也有律師認為,根據司法解釋,精神賠償一般只針對名譽權傷害案件、造成重大傷殘的案件。骨灰丟失後家屬要求精神賠償無法律依據,出於人道主義墓園方可以賠償家屬精神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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