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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東湖村安置區建別墅 涉案村主任一審獲刑18年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1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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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岳塘站7月18日訊(分站記者 何蔚 通訊員 向娟 龔玲) 從去年年底至今,湘潭市岳塘區東湖村安置區內違規建別墅一事引起了廣泛關注。7月17日,筆者了解到,目前,湘潭岳塘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起訴被告人劉幹泉涉嫌受賄罪、職務侵佔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由岳塘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幹泉犯受賄罪、職務侵佔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三項罪名,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財産15萬元。

  劉幹泉在擔任岳塘區寶塔街道辦事處東湖村村主任一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建設東湖安置小區一期工程過程中,非法收受東湖安置小區一期工程建設的承建方(湘潭市新園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第五開發部)項目經理尹某11萬元好處費,同時為尹某謀取了利益。

  2011年3月份,在配合湘江防洪景觀道路建設中,湘潭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將東湖村內的臨時排水工程委託東湖村建設,工程造價28萬元。東湖村臨時排水工程由東湖村的潘某組織施工,實際花費11萬元。劉幹泉為了將該工程的利潤從村財務上非法套出,安排向某與東湖村村委會簽訂了一份虛假的施工協議。之後,向某從東湖村財務上將排水工程的工程款領出,交給劉幹泉支配,劉幹泉與村書記楊正國,每人侵吞村集體財産4萬元。

  另外,劉幹泉在擔任東湖村村委會主任一職期間,還將東湖村委會從湖南工程學院爭取到的東湖學生公寓土方工程轉包給杜某(挂靠湘潭市綜合開發基礎設施建設有限公司)。2010年4月,為感謝村幹部在該工程中的幫助,杜某送給劉幹泉14萬元。劉幹泉將14萬元中的5.8萬元送給楊正國,2萬元送給寶塔街道某幹部,自己獲得6.2萬元。

  經過岳塘區檢察院聯合區紀委調查組展開的偵查,先後查出東湖村支部書記、村主任、寶塔街道辦主任濫用職權,不認真履行指導、監管東湖安置區的建設、分配、處置職責,其行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最終涉案對象劉幹泉被判18年有期徒刑。

  湘潭岳塘區檢察院對東湖村安置區系列案共立案起訴3案3人,其他2名涉案人員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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