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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信息公開成為社會進步的推手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10: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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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環保部官員稱,在他們上報的《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並未限制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只是規定其監測結果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能通過公共平臺進行發佈。(7月17日《21世紀經濟報道》)

  據悉,環保部2009年公佈的《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近日已經上報到國務院法制辦,這引起了國內多方質疑。

  “對個人和環保組織的非商業服務性質的自發環境監測/檢測活動,不該適用行政許可制度,否則有違憲之嫌,因為在不妨礙傷害他人和社會的合法前提下,在一些社會化媒體上發佈、交流、共享信息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言論自由的重要內容。”有人認為,環保部官員所稱的允許監測但不讓公佈的規定令人費解和擔憂。也就是説,你可以知道有危險了,但是不能以最經濟最快的方式告訴別人,這意味著社會將為此付出高昂的成本,政府形象也將受到損害。

  簡單地對民間環保自測加以禁止,負面效應顯而易見。

  一是扼殺了民間環保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利於全民環保意識的覺醒和形成;

  二是在政府環保檢測的空白地帶,容易形成環境監測的死角,不利於立體化全覆蓋環保監測網絡的形成;

  三是政府的壟斷會在一定程度降低環保監測的效率,使得環保監測數據滯後,與公眾的“感覺”形成誤差;

  四是沒有多方數據的驗證,容易影響公眾對政府數據權威公信的質疑;

  五是為極少數犧牲環保發展經濟的地方打開了方便之門,群眾的健康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環保部門如此規定,出發點是民間機構和個人發佈環境信息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但是如此生硬地規定禁止發佈,難免會引起猜疑,給人是想“捂蓋子”的想象空間。其實,對待民間環保自測併發布數據,最好的辦法不是簡單地禁止,而是在鼓勵的基礎上加以規範。

  以情理而論,公眾監測的數字只有共享,才有監測的價值,因為國家環保部門有力所不及的地方,在遭遇危急之時,民間也有自救之必要。正如運載強毒的化學運輸車爆炸了,如果非得等到環保部門前來鑒定後才可認定附近空氣有毒,則民眾已喪失了最佳的自救時機。同樣的道理,如果民眾發現火山爆發,而地震管理部門也與民爭奪發佈權,非得由民眾請示再審核再由政府部門發佈,則無異於置民眾生死於不顧。由此可知,信息公開透明就是生命。

  社會前進的點滴動力,其實都源於信息的公開。當前雷聲滾滾的三公經費公開,如無民眾的本著知情權的倒逼,絕無今日的初步成就。

  所以,環保部門與民間爭奪真相的發佈權,並非上策,真正的出路應該是環保部門與民間力量群策群力,動員最廣大的民眾,監督污染企業,使得空氣質量有根本好轉。這樣就無須懼怕任何外國使館或者公民個人公佈空氣質量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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