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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良知入法”不如制度保障“良知”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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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7月15日閉幕的第四屆“法治政府南嶽論壇”上,湖南寧鄉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賢興拋出一個獨特觀點:“良知入法,要把良知寫入法律總則!”馬賢興認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兩型社會,不僅要靠法治保障,還要靠良心保障,或者叫良心之治。(《瀟湘晨報》7月16日)

  良知的確很重要,古人説“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一個執法者、法官沒有了良知,那麼,再好的法律在他們手上也會走樣。問題在於,要讓良知回歸於執法者和法官心中,不在於推動“良知入法”,而在於有制度來保障執法者能堅守良知。

  如果推動“良知入法”,首先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來給“良知”下定義,什麼樣的行為、什麼樣的準則才算是“良知”?有一些道德底線是為人們所公認的,如不能殺人、不能盜竊、不能搶劫,如果這些都算是“良知”,那麼這些事實上早已經入法,但是,很多的準則,並不是一句“良知”所能概括。

  “良知入法”還面臨的另一個困境是,徒有“良知入法”同樣“不足以自行”。立法者哪怕是對“良知”作了特別細緻的研究,在法律上對“良知”作了不厭其煩的規定,但是,如果執法者對於“良知”的法律規定視而不見,故意違背“良知”行事,或者執法者迫於上級的壓力,不得不違背“良知”而行事,而在相關法律上對其問題卻沒有一個相應的懲戒制度,“良知入法”也不過是寫在紙面上。

  其實,所謂的“良知入法”既無可能,也無必要,所謂的“良知”對於執法者而言,就是遵從“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馬克思語),他們憑著自己的良心和對法律的理解而獨立辦案。所以,當前最重要的並不在“良知入法”,而是要建立保障執法者依“良知”辦案的制度。

  一個能保障執法者依靠“良知”辦案的制度,至少當執法者在貪污受賄、違背程序違法辦案時,能受到相應的懲戒;而當他們依照法律辦案時,不會來自上級壓力而影響升遷乃至於飯碗。這就需要一方面建立嚴密監督法官的制度,另一方面則要保障法官更加獨立公正地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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