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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書”條款弄蒙小學文化市民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4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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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齊齊哈爾7月14日訊 消費者劉某小學文化,于2011年7月,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疾病險。不到一個月,劉某在醫院檢查出腎臟衰竭(尿毒症)後,於今年6月要求該保險公司理賠。但該保險公司在核實情況時發現劉某曾于2006年因患急性心衰進行過住院治療,據此認為消費者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從而拒絕理賠。難道保險公司真的一點責任沒有,不用理賠嗎?

  市消協詳細調查了解後,回復了劉某。一是保險公司認為劉某患過急性心衰病史,在簽訂合同時未履行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的義務;二是劉某在患腎衰竭後未及時告知保險公司。三是劉某理解能力差,非惡意投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保險公司應對消費者對合同的理解能力進行判斷,對合同裏的重要注意條款除書面告知外,還應口頭告知。從調查了解的情況看,保險公司在告知義務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所以,投保人劉某在生病後未及時告知保險公司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雙方均有過錯,最後,在市消協部門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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