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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強查驗購房者社保繳納證明 補繳不予認可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4日 0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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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持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購買住房的,繳納社會保險須符合“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累計繳納滿12個月”,補繳的不予認可。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發《關於執行住房限售政策中查驗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材料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重申了上述規定,並就查驗購房人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下同)繳納證明材料的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通知》明確,為嚴格執行住房限售政策,各房地産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産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時,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持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購買住房的,應加強查驗購房人提供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材料,發現補繳或涉嫌提供虛假材料的,及時匯總提交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驗。購房人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區縣房地産交易中心不予辦理房地産登記。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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