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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違規被解聘仍獲1.8萬元補償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3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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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通訊員 周艷紅 記者 王茸)因違反公司規定被解聘,劉熙寧(化名)覺得很冤枉,因為她根本不知道有這個規定。近日,她找到玄武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在律師幫助下,莊小姐獲得了1.8萬元經濟補償金。

  2007年12月,從鹽城來寧打工的劉熙寧應聘到南京一家服飾公司擔任銷售,由於收入等各方面待遇也不錯,劉熙寧工作一直盡心盡力。今年1月,她突然接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原因是:一年內累計曠工5次,嚴重違反了《店舖營運手冊》考勤管理及聘用離職制度,影響惡劣,給予立即解雇處分,不予任何經濟補償。

  劉熙寧傻了眼,她仔細回憶了一下,自己確實在一年內曠工5次,其中有4次公司還給了警告和罰分的處罰,但她從來不知道公司有曠工5次即被解雇的規定,否則她怎麼也不會在一年內曠工5次。

  劉熙寧覺得很冤枉,找到玄武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援助。蘇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居志剛,調取該公司的《店舖營運手冊》,發現沒有劉熙寧的簽名;公司也無證據證明已將《店舖營運手冊》進行了公示或告知。居志剛認為,公司不能以《店舖營運手冊》為依據解雇劉熙寧。此外,對劉熙寧的4次曠工,公司已經給予了相應的處罰,在處罰完畢後,再次以此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有失公平原則,所以公司應當給予劉熙寧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最終,在律師幫助下,區仲裁委裁決該公司一次性支付劉熙寧1.8萬元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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