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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一房兩賣 小夥購房夢斷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1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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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躍中 王俊莎

紹波 圖

  本報訊(記者 江躍中 通訊員 王俊莎)李曉欲以530萬元的價格買下一套房屋,誰知簽好合同後卻遭房主反悔。雙方兩次對簿公堂,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合同繼續履行。然而上訴期間,房主竟將房屋以620萬元的價格賣給第三人,於是李曉第三次走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由房主返還自己已支付的購房款200萬元及利息,另賠償房屋差價損失90萬元。今天上午,閘北區法院審理此案,依法判決支持李曉除返還利息以外的其他訴訟請求。

  簽訂協議

  “80後”青年李曉經營幾家公司。兩年前,李曉相中了某處一套附有地下室的房子,總面積近250平方米。2010年11月,李曉與房主金鈴簽訂了居間協議,並當即支付定金2萬元。

  同年12月3日,買賣雙方簽訂《房地産買賣合同》,一致協商約定房屋轉讓價為530萬元,李曉應在簽訂合同後2日內首付房款265萬元,剩餘的265萬元以銀行貸款的形式支付,且雙方于2011年1月20日前向房地産交易中心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合同還約定,“乙方未按約付款的,甲方應書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10日內,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書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0日內乙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當月,李曉分3次向金鈴支付首付款共計200萬元。

  一房兩賣

  2011年1月19日,李曉致函金鈴稱已備齊全部房款,請金鈴一同前往房産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然而2天后,金鈴回函稱,由於李曉未按約支付首付款,至今拖欠63萬元,故合同應予解除。

  買房不成的李曉將金鈴告上法院,要求判令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法院認為,李曉雖未按約全部支付首期房價款,也未申請銀行貸款,但金鈴並未按照合同約定書面催告,結合李曉于合同約定的過戶日前告知金鈴房款已備齊的事實,以及訴訟中承諾付款的事實,難以認定李曉的行為構成根本性違約。2011年8月,閘北區法院依法判決金鈴協助李曉辦理産權過戶登記手續。金鈴不服提起上訴,同年12月,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然而,隨著房價的節節攀升,2011年10月,金鈴不顧正處於上訴期,以62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了另一名買主,且約定交易中的稅、費、仲介費均由該買主承擔。同年11月底,金鈴與該買主完成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賠償差價

  這下,李曉的購房夢是真的破滅了,他再次將金鈴告上法庭。

  庭審中,金鈴表示,李曉延遲支付首付款,導致雙方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基於自己已通知李曉解除合同,故在前案一審期間就與案外買主達成買賣意向,只不過在二審期間完成交易,自己並非惡意將房屋轉讓。現同意解除雙方買賣合同,返還已收房款200萬元,但不同意李曉的其餘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雙方因合同糾紛涉訟後,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合同繼續履行,現被告在二審期間擅自將係爭房屋另行處分,導致生傚法律文書無法執行,該行為顯屬惡意違約行為。鋻於原告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還已付房款並賠償差價損失,于法無悖,應予支持。

(新民網編輯:)

熱詞:

  • 房主
  • 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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