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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機鏡頭送修運費自理惹糾紛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10: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韶關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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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近日,樂昌市工商局成功調解一宗相機維修運費爭議投訴案,這也是近期以來樂昌市工商局成功辦理的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例。

  2011年8月16日,消費者廖某在樂昌市某知名電器商城內購買了一台尼康單反數碼相機,價值7200元。而在今年7月4日發現該數碼相機鏡頭內有白色的像蜘蛛網一樣的紋樣,影響了相機的使用。廖某認為該相機鏡頭仍在保修期範圍內,於是向該商城提出保修要求。該商城負責人提出,該相機的售後點在廣州,依據保修條款的運費承擔方式,要求廖某支付運送廣州維修所需要的運費。而廖某認為該相機還在保修期內,又不是人為造成的損壞,要求自己出運費並不合理,所以拒絕了該商城負責人的要求。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於是,廖某在7月4日向樂昌市消委會以電話方式提出投訴。

  樂昌市消委會接到投訴後,馬上開展了調查,並在樂昌市局城北工商所辦公室進行調解。工作人員仔細查看了保修條款,認為:關於保修條款中約定“送修費用由消費者提供”這一項,廖某在購買相機時,商場並未做到就該條款向廖某明確陳述,也未在保修説明書中以明顯能引起消費者注意的字體或者警示告知消費者注意。該保修條款屬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格式條款。基於上述原因,工作人員對商城負責人進行了耐心的教育。

  最終,商城負責人與消費者廖某達成調解協議:廖某相機鏡頭送修所需要的運費由該商城支付,商城不再向廖某索要任何送修所需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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