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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危化企業應設專職24小時值守電話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09: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政府法治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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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演練

  本報北京7月11日訊記者蔡岩紅國家安監總局今天發佈總局令,公佈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新規明確,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應當設立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的國內固定服務電話,並按規定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諮詢服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根據規定,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實行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或者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規定要求,登記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登記品種、應急諮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産、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辦公室提出變更申請,並按照程序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登記證有效期滿後,登記企業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産或者進口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復核換證申請,並按程序辦理復核換證。

  規定加大了處罰力度,明確登記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産、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過去的規定,相關處罰只在3萬元以下。

  該辦法將於8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公佈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熱詞:

  • 危化
  • 安監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 企業名稱
  •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
  • 註冊地址
  • 事故應急救援
  • 責令改正
  • 責令停産停業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