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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立法權仍是深圳巨大優勢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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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 俊

  1992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20年來,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深圳市委的領導下,在改革創新中銳意進取,大膽借鑒國內外先進立法經驗,制定了一大批服務改革開放和引領時代風氣之先的法規和規章,保障和促進了深圳經濟特區的騰飛,並且為全國性立法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經驗和樣板。

  回望20年,“立法權”、“稅收優惠政策”以及“毗鄰港澳”,被稱為深圳特區的“三大優勢”。如今,實施了20年的稅收優惠政策已成歷史,毗鄰港澳的區位優勢也隨著其他地方交通的快速發展而大為減弱;唯有特區立法權仍是一大優勢。在新的歷史時期,深圳特區承擔市場經濟改革試驗的任務依然艱巨,仍然需要立法先行先試。

  深圳新時期的綜合配套改革,更加需要依靠立法權優勢來進行制度創新。

  2009年,深圳獲批准成為“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標誌著深圳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進入了更高的階段。綜合配套改革試驗,是全新的探索,其中應興應革之事層出不窮,利益關係錯綜複雜,比之以往更加需要依靠深圳特區立法權優勢來進行機制和制度創新,從而為全國同類的綜合配套改革提供借鑒。例如,國內首部以改革創新為主題的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破土而出,為改革拓展了新的空間。以點見面,往後的綜合配套改革試驗,以立法保障和促進體制機制創新,仍將被寄以厚望和賦予崇高使命。

  深圳特區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迫切需要立法創新的推動。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近年來黨中央從黨和國家發展全局出發確定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社會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紛繁複雜,大量的問題尚無國家立法可依。當前和往後,深圳加強與創新社會管理中有不少事項迫切需要立法作出規範:諸如流動人口的服務與管理、新型社區建設、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行政審批改革,等等。可喜的是,全國首個社會建設法規——《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促進條例》今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條例體現了地方立法對國家立法的有益補充,體現了特區立法先行先試的作用。在此基礎上,深圳需要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社區建設、社會組織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進程,繼續先行先試,示範全國。

  深圳特區自1992年獲得立法權以來,在很多方面扮演了全國立法“試驗田”的角色,承擔了先行先試的重要歷史使命。從1993年率先全國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到1998年出臺全國第一部關於政府採購的地方性法規,到2006年國內首部以改革創新為主題的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再到今年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促進條例》,希望敢闖敢試的精神一以貫之,在改革開放的道路上續寫科學發展的新篇章。

  (作者為北京大學立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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