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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收初裝費 開發商拒退還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1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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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新餘訊記者漆玉梅報道:7月8日,新餘胡先生向本報反映,購買商品房時,開發商違反相關規定額外收取了水、電、氣的初裝費,當他找到開發商要求退還這些費用時卻遭到拒絕。

  據胡先生介紹,2010年12月,他在“學府名都”小區按揭購買了一套三居室,合同上規定房屋交付時間為2011年5月30日。付房款時,胡先生與眾多購房者一起在“學府名都”財務人員的指導下,在一疊文件上一一簽了名。今年3月,他無意中得知小區開發商──新餘市國資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將當初收取的水、電、氣初裝費退還給了部分購房者,而當他等人找到開發商要求退還初裝費時卻遭拒絕。

  胡先生説:“開發商拒絕的理由是因為我已經簽了委託書,而那些已退款的購房者則沒有簽訂委託書。”另一購房人黃女士告訴記者,和胡先生一樣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委託書而被拒絕退款的購房者約有300戶。

  記者看到在這份委託書上寫有:“全權委託學府名都國資房産公司項目部代收本人向有關部門繳納辦理水、電、氣等其他規費(初裝費),三通一戶一表安裝費用不在房價之內由本人自願承擔。”

  新餘市國資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學府名都”項目部經理晏金根稱,公司只是按照雙方約定來執行,簽了委託書的表示他們是自願交錢,所以不能退,沒有簽委託書的才能退。

  江西弘傑律師事務所鄒小強律師認為,根據江西省發改委2009年頒發的贛發改收費字(2009)805號《關於規範商品房交易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水、電、氣的安裝費用已包含在商品房的成本價內,開發商不應在房價外額外再向購房者收取,開發商的行為違反了這一文件規定,應該退還購房者交付的水、電、氣初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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