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借名貸款糾紛應因案施治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1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週刊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6月11日,《法週刊》報道的《小額聯保貸款 相逢何以不相識》,引起了一線法官的共鳴。借款人假借他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借款的情形比較複雜,在審理實踐中要注意查明區分。

  如何恰當地處理借名貸款問題,需要區分不同情況,因案施治。近日,山東省金鄉縣人民法院也審理了一起借名貸款案件。

  2011年9月,董開江和親戚梁德等8人組成農戶聯保小組,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向郵政儲蓄銀行借款,所借款項由董開江使用。

  “當時董開江只説想貸款做生意,要用家庭戶口本、身份證,並開車拉著我們去了郵政儲蓄銀行簽字,讓我們在銀行不要多説話,只要在銀行工作人員讓簽字的地方簽上字即可。”梁德在此案開庭時説,礙于鄰里情面他沒多説什麼就在相關手續上簽了字。

  貸款到期後,董開江不按時還本付息,而梁德等8人認為自己既沒有領到錢也沒有花錢,因此拒絕還款。郵政儲蓄銀行將梁德等8人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梁德等人簽訂的《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屬有效合同,各被告在簽訂聯保協議及借款合同時均已明知並同意將款項交由第三人使用,仍自願辦理了相關貸款手續,因此借款人梁德應承擔還款責任,其餘7人同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金鄉縣法院民三庭庭長朱熙明介紹説,在審理借名貸款案件時需注意查明:與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的相對方是否是借款人本人;金融機構是否直接將款項打入借款人在該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還款、還息的主體是否是借款人;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是否達成合意,由名義借款人進行借款,交由實際借款人使用;是否存在金融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是實際借款人的其他情形。

  朱熙明認為,對不同的情況應區別對待:對於金融機構訂立合同時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項是由第三人使用,或金融機構與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之間就貸款、使用存在合意的,可以認定實際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由其承擔還款責任。除此之外,應由簽訂合同的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對於借款人獲取貸款後轉貸給他人使用,並約定利息,所得數額達到一定追訴標準、涉嫌非法轉貸牟利犯罪的;或有證據證明借款人辦理貸款的動機是為了幫助實際用款人獲取信貸資金,則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可能涉嫌騙取貸款,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信貸管理工作人員應積極履行貸前審查職責,掌握借款人辦理貸款是否為幫助第三人獲取資金或轉貸第三人。由於疏忽大意未準確辨識或信貸管理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致使防控環節失效、未盡到貸款審查職責的,信貸管理工作人員應負相應責任。□ 屈慶東 王璐璐 郭韋韋

熱詞:

  • 借款人
  • 施治
  • 第三人
  • 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
  • 還款
  • 借款合同
  • 法週刊
  • 小額聯保貸款
  • 相逢何以不相識
  • 郵政儲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