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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商局原副局長李建軍獲刑11年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1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疆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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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日報訊(記者隋雲雁 見習記者楊萍 通訊員石榮輝報道)6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局長李建軍受賄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法院查明,2001年至2010年間,李建軍先後擔任喀什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書記、副局長和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其在公司註冊設立、變更及工程建設等方面為請託人吳某等7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155.4萬元財物。案發後,李建軍主動坦白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將所有贓款退回。

  法院審理認為,李建軍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受賄所得全部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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