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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約定叔叔以侄子名義出資買房 叔侄對簿公堂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7日 2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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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叔侄雙方在買房前簽訂協議,約定叔叔以侄子的名義出資買房,房屋實際産權歸叔叔所有。買房4年後侄子獲得房屋産權證,之後,雙方因房屋的所有權鬧上法庭。日前,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此案,認定訴爭房歸叔叔所有。

  5年前,侄子王豐(化名)和叔叔王建業(化名)簽訂《房屋購買協議》,協議約定:侄子自願以個人及全家名義幫叔叔買房並辦理相關手續;購買房屋完全由叔叔出資,叔叔具有實質的房屋所有權,房産證歸叔叔保管,侄子不得作廢、重新辦證;買房後,侄子應在適當的時機,將房屋轉讓給叔叔或第三方,如果侄子積極配合叔叔購買並轉讓該房屋,叔叔給付侄子酬金1萬元,如果不積極配合,則視為違約,違約金為房屋購買價格的3倍。此外,叔叔的哥哥即侄子之父王建剛以中保人身份在協議書上簽字。簽訂協議兩周後,叔叔即以侄子的名義購買了本市東麗區某小區的房屋一套,房價為30萬元,房款先後由叔叔的兒子分三次匯款付清。之後,訴爭房一直由叔叔實際佔有並出租給他人。

  去年夏天,王豐獲取了訴爭房的産權證,隨後,叔侄二人因訴爭房的産權歸屬問題發生爭議,因協商未果,叔叔便將侄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訴爭房所有權歸其所有,侄子協助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

  庭審中王豐表示,自己雖然沒有直接向開發商支付過房款及各項費用,但早已將家中200多萬元現金和銀行卡交給叔叔,委託其為自己購買訴爭房。原審法院認為,且不論王豐家中是否存有200萬元現金的真實性,王豐及其父母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何要委託一個當時就已年近70歲的老人王建業代為購買房屋?這與一般的邏輯思維相悖,且口説無憑,難令法庭採信。反之,法院向金融機構調取證據發現,案發當年王建業之子賬戶三次向訴爭房開發商匯款,匯款總金額與房屋價款吻合。而且雙方當時簽訂的協議也明確訴爭房最終所有權的歸屬,協議簽訂時間、內容與本案訴爭房的購買時間,以及王建業實際支付購房款等事實,均能客觀地證明王建業實際出資借用侄子之名購房的事實。王豐認為該協議並非為購買本案房屋所簽訂,但未提供其他證據對其主張予以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王建業提供的證據加上法院調取的證據之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證據鏈條,基本證實了訴爭房為王建業實際出資購買,判決歸其所有,王豐應配合予以變更登記。

  一審宣判後,王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訴。二中院認為,王豐與王建業簽訂的《房屋購買協議》能夠證實訴爭房由王建業實際出資,且訴爭房交付後一直由王建業實際佔有、出租,以上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實王建業是訴爭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故駁回王豐的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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