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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亂停車,誰有執法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7日 14: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熱點專題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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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麗萍

  中心城區一處商品住宅小區裏,一輛車擋住了消防大門通道。物業公司找不到車主,居民建議請警察來拖車,得到答覆是警察只管外面馬路,不管小區道路“亂停車”。如此“不管”並非個案。那麼,小區“亂停車”,警察究竟有沒有執法權?

  一種觀點認為,道路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賦予警察在小區外道路上的職責,但並不涉及小區內道路;因此,法律法規沒有授權警察進小區“管馬路”。

  這個邏輯,有點機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和《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雖都未涉及小區內道路;但並沒有任何一部與“路”有關的法律、法規禁止警察進入小區,為小區道路交通問題執法。

  所謂“橋歸橋,路歸路”,這個法律、法規不涉及的問題,換個角度,就可能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找到依據。這起案例中,亂停車阻擋消防通道,已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消防法或《上海市消防條例》均授權警察維護小區消防安全;何況,保障公共安全,始終是警察的法定職責,消除安全隱患,誰説不能拖走那輛“無主車”?

  還有觀點認為,商品小區是業主財産,私人領地怎麼停車,那是“私權”;如果警察管到人傢俬人領地,就是公權對私權的侵害。

  這話好像“公私分明”,但若居民家中被盜,警察上門勘察,是否會有人認為這是公權對私權的冒犯?恐怕恰恰相反,人人都會認為這是警察的職責所在,是公權對私權的保護。同理,對小區內的公共安全問題,警察依法行政,不僅不是公權侵害私權,更是責任使然──即便商品住宅小區是“私産”,此區域依然存在“公共場所”,比如小區內公共道路;依然存在“公共問題”,比如小區的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執法不能亂作為,但也不能不作為。去年,市人大常委會對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狀況執法檢查表明,局部領域“不作為”已成行政執法突出問題。反觀這起小區亂停車,警察管了,不算亂作為;不管,倒是涉嫌不作為。

  近年來,私車激增,小區行車、停車造成的各種公共安全問題,屢屢發生。在“無主車”阻擋消防通道的個案中,人們還要問:那“無主車”難道從天而降?物業公司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小區的安全和秩序,來自有效的物業管理,需要自覺的居民自治。在這個案例中,如果因為消防通道阻塞造成了不安全後果,行政執法部門固然涉嫌不作為,物業公司、保安、肇事車主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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